浙江省代理记账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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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代理记账协会
  • 浏览量:462
  • 发布时间: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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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代理记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代理记账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浙江省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与执业标准,提高行业企业合法经营和规范从业意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维护行业从业秩序和正当竞争秩序,服务会员,指导和支持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内外关系,数理协会公信力,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提升行业企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促进本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为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及浙江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立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12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恪守职业操守,依法执业,提高中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维护国家和委托人利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检查实施情况,惩戒违规违纪行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的从业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和核心竞争力。

(三)协助政府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行业执业能力等级考核,实施分类管理,协助政府参与行业调查、统计、核查、准入资格初审及行业规划等工作,反映会员的诉求,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业务交流和合作,组织各类学习考察活动,拓展会员视野,促进会员业务发展,增强协会凝聚力,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培养行业领军人才。

(五)整合优质资源,为会员提供会计业务、政策法规、人才交流、法律事务、企业管理、市场拓展、技术进步、互联网与商业模式等咨询服务,开发服务新模式,助推会员做优做强。

(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总结行业发展经验与成果,加强对外宣传,不断提高行业知名度,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应用,依法拓展行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推动行业企业服务创新与发展

(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评比与表彰,弘扬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榜样,培育行业品牌,引领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构建业务过硬、服务不断创新的专业机构,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八)创建行业协会网站,公众号,拓宽对外宣传渠道。编辑刊物,发布行业资讯及会员信息动态,积极宣传浙江省代理记账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贡献,从而扩大行业影响力。

第七条  本团体的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主要活动范围在浙江省境内。

(二)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团体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代理记账许可证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五)承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初审由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出同意入会通知;

(四)缴纳当年会费,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选举办法;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六个月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设执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执行秘书长为专职人员无任期限制。[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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