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税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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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机构信用
等级评价
TSC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信用体系与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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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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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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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
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何理解“按月公告”?
2022年4月初公告的积分,为涉税服务机构2022年1月1日——2021年3月31日的累计信用积分。
按月公告的是“积分”,等级确定按年度,次年4月30日前公布上年度的“TSC积分和等级”。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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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积分和指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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